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七二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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