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玫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德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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