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一五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四日嘉市警二刑社
字第○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之潤滑油壹瓶及未使用保險套伍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許。
㈡地點:在嘉義市○○路「全國汽車旅館」及同市○○路○段○○○號「柏克山
莊汽車旅館」等處。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三十餘次,代價每次新台幣參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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