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О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