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О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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