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8年度北簡字第151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耀宏
  訴訟代理人  李玉珊
         陳曉玫
         曾耀億
右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二七號確認本票偽造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
                   法   官郭美杏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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