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0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四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原審法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原經宣告緩刑,但已經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固非無見。惟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各罪所宣告之刑中有一經宣告緩刑,在緩刑期內而未撤銷緩刑之宣告者,該部分之刑即無從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與其餘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查本件抗告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同年九月十六日確定;又因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於前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緩刑前故意犯前揭詐欺罪,而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由,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該緩刑之宣告,經該法院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裁定,撤銷抗告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裁定影本可稽。但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原住台北市○○區○○路○○○號十七樓,但在上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號詐欺案件審理時,已具狀向該法院陳報遷居至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十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前揭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卻未依新址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是該裁定應尚未確定,其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等語,並提出聲請狀為證,且前開詐欺案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亦記載抗告人係居住於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十一,則前揭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是否合法送達予抗告人?已否確定?攸關抗告人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緩刑宣告是否業經撤銷及得否與所犯詐欺罪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未予查明,即逕行裁定定應執行刑,自有未當。抗告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查明後更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附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2.04.28│84.11.28││├────────┼──────────┼───────────┼──────────┤│偵查(自訴)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署93年度偵字第9號│94年度偵緝字第385號││├───┬────┼──────────┼───────────┼──────────┤││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2號│97年度上易字第2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06.25│97.11.28││├───┼────┼──────────┼───────────┼──────────┤││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2號│97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判決├────┼──────────┼───────────┼──────────┤││判決│93.09.16│97.11.28││││確定日期││││├───┴────┼──────────┼───────────┼──────────┤│備註│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署93年度執他字第957│98年度執字第114號││││號│已易科罰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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