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