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修繕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
萬零柒佰玖拾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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