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即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9樓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住臺北市
○○區○○路○○○號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被告全
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9樓之
3法定代理人章渝坪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即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上述日期裁定
之前之105年1月7日其法定代理人先變更為 賴昭輝 ,之後
於105年3月10日,其法定代理人則變更為「章渝坪」,其
後該公司於105年6月17日遷址,上述事項均已向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登記業經核准,現法定代理人仍為章渝坪及地址則
仍為上述臺北市○○區○○街地址等,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等可稽,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並重新送達。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