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
原 告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嘉華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
被 告 紹坤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