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俊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蘇俊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3,131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