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82號
原 告 袁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文森商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7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