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啟彬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雷啟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以請
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情
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
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
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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