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德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櫂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陸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 南簡 字第 1107 號裁定(105.09.2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