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郭帟志 被告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被告 王靜慧
王淑娟 陳芷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九行、第十五行中關於「期條龍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旗條龍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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