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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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標因犯違背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後之條文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如屬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者,需經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始得由法院併合處罰並定應執行刑,相較於舊法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得選擇是否併合處罰之權利,以避免依舊法之規定,原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併合處罰後,喪失該等權利。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認為新法賦予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得選擇是否併合處罰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金標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共2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林金標102年9月2日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但書、第50條第
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林金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7日│102年1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387號│102年度偵字第1067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731號│102年度交易字第85號││實├───┼───────────┼───────────┤│審│判決│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731號│102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判├───┼───────────┼───────────┤│決│確定判│102年5月27日│102年6月1日│││決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56號│1259號(102執緝3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