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原告高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酩献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維鋐蔡建宏 、饒瑞鈞、 江貞穎王苡倫蕭茜文蔡文傑林佳臻蕭錦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零玖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伍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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