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000000(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資料詳卷)
0000-000000B(資料詳卷)被告 林倍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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