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告 李兆麟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

被告 徐英哲

徐英堂

徐英俊

徐英嘉

徐惠玲

徐惠芳

林黃梅碧

林建安

林妍伶

林寶月

林秀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 陳報 被告 林金生林暮 之繼承人有誤,故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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