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育霖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育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3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