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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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請人 官宗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究為「Ab0000000」或「AD0000000」或「AP0000000」,如為後兩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