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73號債權人元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元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並無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依約完成工作)情形之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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