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警方於民國94年7月23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前,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6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0000-000號檢驗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94年7月23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被告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2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9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370號偵查卷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醫院94年12月6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而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部分,因其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難以析離,亦應與該毒品整體視為違禁物而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晶體(以│1包(驗前毛重0.08公克、│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包裝袋包│驗後毛重0.06公克)│他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覆)││和紀念醫院94年12月6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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