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 陳致揚 於95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詐欺│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通緝不能減│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95年10月27日││犯罪日期│95年2月22日│95年10月4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574號│97年偵緝字第17號│97年偵緝字第17號│├───┬────┼───────────┼───────────┼───────────┤││││││││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竹簡字第1195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95年上訴字第30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7日│97年12月24日│97年12月24日│││││││├───┼────┼───────────┼───────────┼───────────┤││││││││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竹簡字第1195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判決│判決確定│││││││95年12月18日│98年2月9日│98年2月9日│││日期││││├───┴────┼───────────┼───────────┼───────────┤│備註│新竹地檢96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新竹地檢│││715號(97年度執緝字第2│98年度執字第1059號│98年度執字第1059號│││號96.12.31至97.4.30已│││││執畢)│││└────────┴───────────┴───────────┴───────────┘┌────────┬───────────┬───────────┬───────────┐│編號│04│05│0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95年10月5日│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25日││犯罪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檢察官聲請書誤載│││10月17日)│10月25日)│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號│97年偵緝字第17號│97年偵緝字第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95年上訴字第30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4日│97年12月24日│97年12月24日│││││││├───┼────┼───────────┼───────────┼───────────┤││││││││法院│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97年上訴字第3093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2月9日│98年2月9日│98年2月9日│││日期││││├───┴────┼───────────┼───────────┼───────────┤│備註│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59號│98年度執字第1059號│98年度執字第1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