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七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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