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О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復通知具保人甲○○請其協督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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