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上訴人 陳素貞
柯美霞 葉志龍 朱美玉 張寶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士凱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再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士凱,有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可憑,其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零二元,惟不足二萬四千五百零三元。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收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鍾任賜法官李寶堂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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