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張隨 訴訟代理人 詹玉鳳 被告 張柳埼 訴訟代理人 許表 被告 謝章發
張世傑 張文宗 陳麗華 張寓誌 張正佳 被告 謝旻佑 訴訟代理人 蔡美珍
謝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K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
┌──┬──┬──────┬──────┬────────┬─────┐│地號│編號│所有人│面積│權利範圍│備註│││││(平方公尺)│││├──┼──┼──────┼──────┼────────┼─────┤││K│張柳埼│119.21│31/1047│道路││││謝章發││128/1047│││││張世傑││102/1047│││││張隨││375/1047│││││張文宗││29/1047│││││陳麗華││42/1047│││││張寓誌││100/1047│││││張正佳││142/1047│││││謝旻佑││98/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