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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