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旗山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俞政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肆拾捌元捌角,折合新台幣柒仟玖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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