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戊○○、丙○○、丁○○、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佰陸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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