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瑞松 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七0四七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零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萬捌
仟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壹角,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