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確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更犯違反職役罪,經國防部中部軍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一年度字台判字第一九0號),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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