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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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自來水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柏嵩右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