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四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鄭志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零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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