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18號聲請人 鄭阿論 代理人 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375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