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五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八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內容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臺中縣警察局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中縣警刑一字第0九三00一五三九七號函所檢附之查捕逃犯作業個案查詢報表─詳細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五審判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林慧英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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