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2號6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12日起至124年10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於94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3,400,000元,自96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摺存款融資契約、明細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5月27日、97年9月30日雲院明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7年5月30日、97年10月16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96年11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丙○○所有;附表編號3、4所示不動產97年2月1日以夫妻贈與、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丁○○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口湖鄉│下湖口││95─41│田│2491│全部│丙○○││0│││││││││││1││││││││││├─┼───┼────┼───┼───┼────────┼─┼──────┼───────┼───────────────┤│0│雲林縣│口湖鄉│下湖口││95─299│田│2716│全部│丙○○││0│││││││││││2││││││││││├─┼───┼────┼───┼───┼────────┼─┼──────┼───────┼───────────────┤│0│雲林縣│口湖鄉│下湖口││95─298│田│3266│全部│丁○○││0│││││││││││3││││││││││├─┼───┼────┼───┼───┼────────┼─┼──────┼───────┼───────────────┤│0│雲林縣│口湖鄉│下湖口││95─430│田│5991│全部│丁○○││0│││││││││││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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