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丙○○○同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98年度自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