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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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王嘉翎 律師被告乙○○原名: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249之1號,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英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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