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被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承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承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