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16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3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業經本院於94年6月20日宣判,認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名成立,並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之重刑。則被告甲○○所犯既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足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林勝木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