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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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交通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