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哲瑋具保人呂麗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麗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哲瑋等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准予被告具保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呂麗玉於民國96年8月31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具保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詎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到庭,經聯繫並通知具保人亦 陳明 無從聯繫被告,復被告又經拘提無著,此有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可證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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