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張國助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複代理人   侯碧龍
被   告  張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補充說明,本件係因繼承法律關係而取得系爭房屋,因之
有多少繼承人繼承系爭房屋;並提供被告張良智之父即被繼承人
所有相關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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