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21號
原   告  陳金葉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堯順

被   告  王玉燕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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