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21號
原 告 陳金葉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堯順
人
被 告 王玉燕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