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7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二項:「立
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
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
出之約定書在卷可稽,查原告總行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
,依上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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