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泓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