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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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35號
原 告 吳孟璋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
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