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9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